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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保证时的款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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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汇票贴现网 发布时间:2011-7-16
阅读:221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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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为之。银行承兑汇票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这里未规定正面反面,因为如为承兑人作保证,则可记载于正面,如为背书人作保证,可记载于反而。 票据保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保证人必须记载”保证”字样的文字,但不以此为限,其他同义文句如”担保”等亦无不可,但日内瓦法系又承认略式保证。 (2)保证人名称地址。 (3)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台湾票据法第59条)。 (4)被保证人的名称。被保证人的名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规定,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经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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