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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犯罪监管存多个难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汇票贴现网    发布时间:2011-7-17    阅读:2058
监管承兑犯罪存多个难点
山东省青岛市民张振波将车停在青岛市洛阳路汽车配件城大门口,大约1小时后,张振波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发现放在车内的一张20万元承兑汇票丢失。
张振波随即报警。青岛市公安局洛阳路派出所110民警赶赴现场后,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盗窃汇票者是配件城内从事汽车配件生意的朱某。事实面前,朱某供认不讳。
但是,让张振波感到不解的是,朱某随即被释放。原来,警方认为,承兑汇票不是现金,不能构成刑事犯罪,故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盗窃承兑汇票究竟算不算偷?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反映出了当前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最大难点。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阜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盗窃承兑汇票,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诈骗犯罪,其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归属于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普通的“诈骗罪”论处。
但刘明祥则认为,盗窃承兑汇票后往往会进一步实施犯罪,要么是想办法直接贴现,要么就是作质押骗取贷款,后面的行为也相应地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但是,盗窃承兑汇票行为本身却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承兑汇票只是银行发的一种信用凭证,行为人只有违法使用了承兑汇票才可能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使用,比如说盗窃之后就撕毁了,对出票方、相关的权利人不会造成损失。这同盗窃钞票还不是一回事,关键看后面的使用行为”。
“承兑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比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需要伪造承兑汇票这种金融票证,刑法单独规定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是行为人在伪造之后还是需要进一步实施犯罪,有的是拿去直接贴现,这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有的是拿去作质押贷款,这种情况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这种犯罪涉及多个罪名,行为与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叫牵连犯,前面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后面的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法律上通常是从一从重处断。”刘明祥认为,正是这种交叉性复杂性构成了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难点。
“因为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涉及到多个罪名交叉的问题,定罪的时候究竟是按哪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存在争议。而且牵连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刑罚下还是应该从一从重处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可能会产生分歧,有的可能就数罪并罚了。”刘明祥说。
刘明祥认为,对于承兑汇票犯罪的监管还有一大难点,“因为这种银行承兑汇票在生活中的产生与使用,就是为了给客户提供交易的方便。票据的一个特点就是见票即付,只要票据是真实有效的,银行就会支付。而且,对银行来说,如果每一笔票据都仔细地调查、检查,很困难,也不经济,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审查,不然就失去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意义了。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抑制犯罪需从银行管理入手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要想真正抑制日益猖獗的承兑汇票犯罪就要从银行入手,从源头上抓起。
“承兑汇票在国际贸易场合普遍运用,因而有其存在价值,但是很多贪官、银行高管以承兑汇票为犯罪手段,解决问题要从有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方面着手,不见得要变更承兑汇票自身的特征要素。”于阜民说。
对此,办案人员也提出了两点建议:改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建立票据贴现中心,实施专业化经营。
“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查询和监控系统,明确票据的查询格式,并对票据的真伪作出明确答复。还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区域化票据中心,提供票据市场交易、风险等各类信息服务,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解决票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办案人员说。
刘明祥也认为,抑制承兑汇票犯罪,不管是银行还是金融机构,要尽可能地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止这类犯罪发生。比如,如果银行与银行之间信息沟通的渠道很通畅,能确切知道承兑汇票的具体信息,伪造的承兑汇票就很容易被发现,也就无法实施犯罪。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法律的修改能更好地应对承兑汇票犯罪的复杂局面。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应该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当贴现票据遭拒付或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银行将被迫对贴现人发放贷款。但是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等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出现一些冲突,影响银行的资产保全和相关诉讼。此外,还应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有关规定,如对用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转贴现和回购等都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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