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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承兑汇票第一次追索权时效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汇票贴现网    发布时间:2011-7-16    阅读:2682
银行承兑汇票的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行使第一次追索权时,其追索时效使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追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追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追索,无论被追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追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但与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相比,起算日明显不同,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应注意对支票出票人的时效在起算日和使用对象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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